郑州市亚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民申25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66年4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浩然,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71年2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代理人:李浩然,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亚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郑邙公路(市汽车性能检测中心对面)。
法定代表人:王桂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庞保林,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文勋,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四环**号。
法定代表人:张福喜,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河南众晟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号。
法定代表人:罗正锋,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郑州市亚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东公司)、郑州市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正公司)及一审第三人河南众晟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晟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民二终字第1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生效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提供的工作联系单、协调会记录、陈术学出具的保证书等证据证明陈术学是亚东公司员工,亚东公司也认为与陈术学是劳务分包关系,并非挂靠关系,原审判决认定陈术学与亚东公司系挂靠关系缺乏证据证明。2.原判决认定亚东公司已足额支付陈术学等人工程款缺乏证据证明。(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陈术学履行的是亚东公司的职务行为,拖欠的劳务费应当由亚东公司承担。2.亚东公司系涉案工程的承包人,并非发包人,不享有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权利。原判决以亚东公司支付给陈术学工程款超过陈术学向***、***支付的工程款数额认定亚东公司无需再承担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3.即便认定陈术学等人与亚东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对陈术学拖欠的工程款,亚东公司也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4.《建筑法》《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规定禁止建筑企业出借资质承揽工程,生效判决与法律规定背道而驰。综上***、***依法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事实认定问题。1.从***、***提交的证据《退股协议书》可以看出陈术学、刘祥志以亚东公司的名义承包涉案工程。***、***借用众晟公司资质与陈术学、刘祥志、罗正峰签订大清包工程合同。基正公司与亚东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书》后,亚东公司成立项目部,陈术学以项目部的名义向基正公司出具保证书。在施工过程中,项目部向***、***出具《工程量清单》,协调会记录记载,陈术学、范伟系总包,***、***系大清包;基正公司向亚东公司拨付工程款,陈术学领取后再向***、***支付。一审质证时***、***委托代理人也认可陈术学挂靠亚东公司承建工程。生效判决综合本案证据认定陈术学等人挂靠亚东公司并无不当。2.亚东公司一审提供工程量清单和付款凭证,证明已付工程款1022余万元。***、***质证时认为该凭证无法核实,生效判决结合大清包工程量以及陈术学向***、***付款近800万元的情况,认定亚东公司已足额支付陈术学工程款并无不当。(二)关于法律适用问题。1.如上所述,陈术学挂靠亚东公司承接工程后把大清包工程转包给***、***,发包方基正公司将工程款拨付到亚东公司账户,陈术学等人从亚东公司账户领取后向***、***支付。本案所涉的劳务分包合同属借用施工企业资质签订,原判决确认该合同无效并无不当。陈术学借用亚东公司资质下欠***、***的劳务费,生效判决已经告知***、***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另行解决。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春娥
审判员  蒋瑞芳
审判员  李百福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谷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