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豫0105民初734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任清泉,河南高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亚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桂花。
被告***。
原告**诉被告郑州市亚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东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清泉,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州市亚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6月被告亚东公司将其承包的“东岸尚景”小区A-11号楼粉刷抹灰劳务工程分包给被告***,被告***又将该劳务工程包给原告。原告组织工人施工并于同年12月将该工程全部完工,经被告***结算尚余70000元劳务费作为“东岸尚景”A-11号楼二次结构工程维修保证金,约定一年后付清,并由被告***于2014年6月6日出具证明一份。该保证金应于2015年6月5日付清,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予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二被告返还维修保证金7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我仅是该项目的现场管理人员,原告手里那份单据上面写得很清楚,我仅是证明人,这个钱,我既没有收取,也不是实际欠款人,所以,原告起诉我无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举证。
原告提交证据如下:一、证明一份;二、通话录音一份;三、证人证言两份。
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6号,被告***出具证明一份,载明:押**东岸尚景A-11号楼二次结构工程维修保证金70000元,一年后付清。落款处被告***签字确认。
原告提交的2017年1月8日通话录音中,原告称:“快过年了你看那几万块钱给了吧,现在工资紧张啊。”被告***答:“就是。”原告称:“咱不管挣钱不挣钱,得把工人工资开了吧。”被告答:“是的。”
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明、通话录音,本院确认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作为维修保证金。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未足额支付劳务费,构成违约,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劳务费7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70000元。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郑文文
人民陪审员 杨巧云
人民陪审员 史 健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培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