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亚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郑州市亚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民申21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亚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郑邙公路(市汽车性能检测中心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一审被告:河南众晟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郑州市亚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东建筑公司)、***、***及一审被告河南众晟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晟劳务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终17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与亚东建筑公司之间系内部承包关系,***及众晟劳务公司与***就涉案工程系合伙关系。1.***在一审中提交了大量证据足以证明***为亚东建筑公司员工,由亚东建筑公司进行任免,担任该项目的总经理,二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基于亚东建筑公司员工的身份内部承包了涉案12#楼工程进行施工。2.***与***、***合伙进行工程施工,因涉案12#楼工程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基于与***较为熟悉,在资金紧张无法进行钢材供应的情况下,向***请求帮助赊欠钢材。正是因为***、***、***存在合伙关系,且***是亚东建筑公司的员工,***足以相信***在代扣款承诺书签字的行为代表亚东建筑公司,***才未让亚东建筑公司在代扣款承诺书上盖章。(二)***实际向亚东建筑公司承建的涉案12#楼项目供应了钢材,亚东建筑公司实际使用了***供应的钢材,亦可表明亚东建筑公司实际认可与***之间存在钢材买卖合同关系。1.涉案纠纷发生前,***作为总包在郑州也有几个工地进行工程施工,钢材是从***承建的丹尼斯工地上调配的。2.(2010)郑民四终字931号案件(本案原二审)中,法院查明亚东建筑公司提交的发票为虚假发票。亚东建筑公司提交假发票足以反证***实际向亚东建筑公司承建的12#楼供应了钢材,且证明亚东建筑公司虚假诉讼,以达到逃避承担责任的目的。3.涉案钢材是***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分批次向亚东建筑公司供应的,且亚东建筑公司为该项目委派了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材料员等,亚东建筑公司对材料供应情况非常清楚。4.***以亚东建筑公司的名义向基正公司签订多份保证书,及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显示***代表亚东建筑公司进行工程量核实及工程款结算,足以证明***有权代表亚东建筑公司对外进行与工程相关的民事活动,***在代扣款承诺书签字的行为代表亚东建筑公司,应视为亚东建筑公司认可支付钢材款。5.本案基础法律关系基于***供应钢材与亚东建筑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提交的借条中载明的欠款、代扣款承诺书中的代扣款项是由买卖合同下欠的货款转化而来。二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未探究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以及在基础法律关系中亚东建筑公司应承担合同责任的事实,导致认定案件事实错误。(三)亚东建筑公司、***、***为利益共同体,其实际使用了***供应的钢材,应承担付款义务。且众晟劳务公司仅为劳务公司,不具有提供材料的义务,***签名并以众晟劳务公司盖章的行为仅应视为其本人及众晟劳务公司名义为***提供担保的行为或是债务加入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合同主体仅为众晟劳务公司。另众晟劳务公司并未在基正公司及亚东建筑公司领取任何材料款。综上,二审法院未正确认定亚东建筑公司与***、***之间的法律关系,忽视亚东建筑公司实际使用***供应钢材的事实,且错误认定***、***无权代表亚东建筑公司处分工程款,认定亚东建筑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从而作出错误判决。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亚东建筑公司提交意见称,(一)本案是借贷法律关系,***起诉的直接依据是2008年7月8日、2008年8月6日由***签名并加盖众晟劳务公司财务专用章的两份借条。借款人和出借人主体明确,该借据所写明的借款数额亚东建筑公司从未借取分文,亚东建筑公司没有还款义务。(二)借款如何转变为买卖款,从***诉讼中得知,是其卖给***的钢材款。涉案金额500多万元,买卖双方理应订立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就钢材型号、规格、数量、价格、付款方式、提货或送货方式、运费承担等予以明确约定。因非即时结清,同样也应有出库单、拉货单、欠条等相关手续。本案***并没有出示相关的购货凭证、出库单、拉货单等相关证据,***所称钢材买卖无法成立。(三)本案代扣款承诺书不能作为亚东建筑公司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依据,退一步来看,只能有充分证据证明***购买有***钢材,***才能代表众晟劳务公司代扣众晟劳务公司应得劳务款,而***、***、***无权处分亚东建筑公司财产。(四)代扣款承诺书中“投资款”也不存在。***从未向亚东建筑公司投过资,根本不存在投资款,但代扣款承诺书中明确了代扣款为***投资款,本案让人不解的是从借条、借据的借贷关系变为钢材买卖,又从钢材买卖变为投资款。亚东建筑公司未收到过***投资款。进一步说明承诺书中签字人所承诺的内容超出职责。请求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伙承包案涉12#楼项目工程,借用的是亚东建筑公司资质,挂靠在亚东建筑公司名下。***、***、***、***于2008年12月30日向***出具了代扣款承诺书,但该承诺书上未有亚东建筑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亦未有亚东建筑公司事先授权及事后追认。***系12#楼项目工地负责人,其无权代表亚东建筑公司行使除与工程有关的权限。即使代扣款承诺书对亚东建筑公司有效,亚东建筑公司依据承诺书也只负责代扣的责任,代扣责任不能认定案涉债务由亚东建筑公司承担。***称其和亚东建筑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与其提交的众晟劳务公司出具的借条不相符。***再审申请称***在代扣款承诺书上签字的行为代表亚东建筑公司,亚东建筑公司应承担付款义务及其与亚东建筑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