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字第1900号
原告保定振通市政路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农民。
委托代理人***,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农民。
委托代理人***,徐水县安肃永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振通市政路桥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