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振通市政路桥有限公司

保定振通市政路桥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保定振通市政路桥有限公司。
被告***,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水区崔庄镇南公村二区96号。
(2015)***字第1900-1号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振通市政路桥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扣留被告***依据(2014)***字第1822号民事调解书在徐水区人民法院执行庭的执行回款141万元。对上述保全措施原告提供42.5万元现金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依据(2014)***字第1822号民事调解书在徐水区人民法院执行庭的执行回款141万元予以扣留,期限为一年。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