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282执606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大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484819。
法定代表人缪建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幕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谈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大地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作出的(2019)苏0282民初4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应支付大地公司货款223734.49元及相应利息。因***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大地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通过法院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2019年12月7日、2020年1月7日、2020年2月12日、2020年3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行、保险、证券、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查明***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查明***名下无房产登记。
4、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至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兴市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查明***名下无住房公积金。
5、因被执行人***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发现其行踪。
7、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书面告知了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
本案尚未执行到位223734.49元及相应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282民初4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静
审判员张栋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