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282执60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大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484819。
法定代表人缪建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幕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谈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5年6月9日生,住宜兴市。
江苏大地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的(2018)苏0282民初136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应支付大地公司货款1975198.5元及利息(1975198.5元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因***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大地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11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通过执行系统短信息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短消息送达成功后,被执行人***未到庭领取相应法律文书,也未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同年12月6日、2020年1月7日、同年2月3日、同年3月25日、同年4月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行、保险、证券、不动产、车辆、住房公积、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查明***名下虽有银行开户,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够的银行存款可以清偿债务,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其名下的一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06年2月25日,车牌号为皖H×××××雪佛兰汽车,因未能实际扣押,依法暂不能处置;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至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兴市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查明***名下无住房公积金。
5、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于2020年4月2日至***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发现其行踪。
7、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书面告知了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
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975198.50元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282民初136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静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