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地电缆有限公司

无锡仁发合作置业企业与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05民初5630号之一

原告:***发合作置业企业(普通合伙),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锡沪路南、润锡路东。

执行事务合伙人:无锡天润发锡东超市有限公司。

委托代表:孙泳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小标、徐晨婷,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青园南路**。

法定代表人:管学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风、李荣华,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大地电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div>

法定代表人:缪建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亮、谈骏,江苏菱方圆律师事务所律

师。

原告***发合作置业企业(普通合伙)与被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大地电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受理,原告***发合作置业企业(普通合伙)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发合作置业企业(普通合伙)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发合作置业企业(普通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600元(已减免)、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发合作置业企业(普通合伙)负担。

审 判 长  王 玄

审 判 员  杨晓敏

人民陪审员  邱新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敏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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