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3081号之三
原告:江苏大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宜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484819。
法定代表人:缪建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敬远、朱烨,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石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义蓬街道金蜂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GL67P57。
法定代表人:徐益斌。
被告:徐益斌,男,1970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原告江苏大地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石仓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徐益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江苏大地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大地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大地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67.5元、保全费4270元,合计10037.5元,由原告江苏大地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恒俊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朱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