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地电缆有限公司

江苏大地电缆有限公司、浙江石仓工程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1878号
原告:江苏大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A区宜金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484819。
法定代表人:缪建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敬远、朱烨,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石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义蓬街道金蜂小区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GL67P57。
法定代表人:徐益斌。
被告:徐益斌,男,1970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原告江苏大地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石仓工程有限公司、徐益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江苏大地电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大地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金 晶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