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299号
申请人:江苏大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宜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484819。
法定代表人:缪建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1年3月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申请人江苏大地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江苏氿舟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大地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吴旻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