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巨民初字第1228号
原告***,男,199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巨野县恒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巨野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超雄诉被告巨野县恒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巨野县恒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牛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