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野县恒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恒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巨野光麟置业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7执707号
***恒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巨野光麟置业有限公司、张经法、张爱真、姜凤香、张巍、胡欣、张经才:
本院依据(2020)鲁17民初4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执行追缴***恒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巨野光麟置业有限公司、张经法、张爱真、姜凤香、张巍、胡欣、张经才案件受理费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缴纳执行案款293896.5元(其中289651.5元为应予追缴的案件受理费,4245元用于缴纳执行申请费)。基于本案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应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