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腾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腾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民初2691号 原告:天津腾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座14层10-1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共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腾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腾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腾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彧凡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