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腾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腾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执3008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天津腾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座14层10-1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腾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划拨二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共计21854.87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另查封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之不动产,经司法拍卖,无人竞买。另查封二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车辆,均暂不具备执行条件。除上述财产外,经网络查控、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