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执51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腾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座14层10-1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共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华苑产业区开华道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津腾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2)津0113民初15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主张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本院明释,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津0113民初1519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刘 彬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班 凯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四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