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3民初272号
原告:天津腾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座14层10-1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共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共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66号中建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腾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天津腾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腾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腾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腾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萱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