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冀0304民初字第10号
原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海宁路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4700930495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秦皇岛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迎宾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2年,原告为被告建设洗手间,被告至今拖欠原告工程款426943元、招标代理费4000元。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426943元、招标代理费4000元、逾期付款利息92598元,合计523541。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秦皇岛市城市管理局于2016年3月10日前给付所欠原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26943元、招标代理费4000元,合计430943元。
案件受理费7764元,减半收取3882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