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快达电梯安装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304民初361号
原告:河北快达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尚都金茂A座8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59991801X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海宁路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4700930495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快达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河北快达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快达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马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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