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伟宸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002民初5478号
原告:***,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户籍所在地: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杨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5918365038。
法定代表人:陈伟昌。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金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加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