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菲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菲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030执2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9月4日出生,住广昌县。
被执行人:江西菲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西湖绿洲香逸园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596519312B。
法定代表人:邹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1030民初6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江西菲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菲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西菲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智建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