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菲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省安顺开发区三合砼业有限公司、江西菲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402民初453号
原告:贵州省安顺开发区三合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开发区土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90688411982E。
法定代表人:程建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露,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菲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西湖绿洲香逸园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96519312B。
法定代表人:邹伟。
原告贵州省安顺开发区三合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菲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贵州省安顺开发区三合砼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省安顺开发区三合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晓燕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包 欣
书 记 员 伍燚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