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30民初617号
申请人:***,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斌,江西博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江西菲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西湖绿洲香逸园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96519312B。
法定代表人:邹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菲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江西菲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新区支行的账户(账号3600××××0206),冻结金额为160000元。申请人以广房权证(2010)盱字第0××6号房屋、广国用(2011)第5××2号土地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菲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新区支行的账户(账号3600××××0206),冻结金额为16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邓明俊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祥祥
书 记 员 虞琴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