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菲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30民初952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09月04日出生,住广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圣,男,广昌县凯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1年12月09日出生,住江西省广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祖林,男,广昌县凯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江西菲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96519312B,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西湖绿洲香逸园9栋。
法定代表人:邹伟,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菲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02日立案受理后,现因***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故***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江西菲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73元减半收1686.5元,由***承担。
审 判 长  邓明俊
人民陪审员  袁小辉
人民陪审员  马京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李祥祥
书 记 员  虞琴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