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030执55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住江西省广昌县。
被执行人江西菲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596519312B。
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西湖绿洲香逸园**。
法定代表人邹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1030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江西菲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菲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江西菲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3600********)有存款人民币184358.79元,该账户已被本院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江西菲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3600********)内的存款人民币184358.79元至广昌县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西省广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名称:广昌县人民法院账号:1942********)。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易小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揭招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