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九天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崇仁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西九天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26民初663号
原告:崇仁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郭圩乡贯桥村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672439737P。
法定代表人:芦麟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华,系江西衡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国锋,系江西衡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九天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龙湖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593772048U。
法定代表人:连红英。
原告崇仁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九天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2021年7月21日,原告崇仁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崇仁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037.82元,依法减半收取计3018.91元,由原告崇仁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永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