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九天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宜黄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九天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026执120号
申请执行人:宜黄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棠阴镇小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6314604982D。
法定代表人:陈建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冯明昊,江西宜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江西九天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龙湖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593772048U。
法定代表人:连红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宜黄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九天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的(2021)赣1026民初11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宜黄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江西九天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九天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85214.6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真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涂伟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