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盛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盛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抚州创新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002财保83号
申请人: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抚州市赣东大道(江南春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5988797335。
法定代表人:游智滨,系该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胡荣辉、樊彬(实习),江西深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抚州创新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抚北工业园区才都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MA37P1YR5E。
法定代表人:罗旭,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抚州创新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536.403394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应的财产。申请人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防止被申请人抚州创新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抚州创新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36.403394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应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上官笑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何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