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万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万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赣1028执41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万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鹤城镇沙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8593793869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金巢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万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6592.27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动产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自行承担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