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万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普安县小关岭仁盛建筑器材租赁部、某某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3财保28号 申请人:普安县小关岭仁盛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贵州省普安县盘水街道办事处小关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323MA6E5HUU0。 经营者:***,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现住贵州省普安县盘水街道办事处小关岭。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住所地:睛隆县东观街道五里社区民族风情街29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4MA6HMUA33D。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鹤城镇沙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8593793869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晴隆县。 申请人普安县小关岭仁盛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人民币553946.26元的银行存款或支付宝账户、微信钱包余额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普安县小关岭仁盛建筑器材租赁部已于2021年8月16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2112063901356153968),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普安县小关岭仁盛建筑器材租赁部的保全申请提供了财产担保,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人民币553946.26元的银行存款或支付宝账户、微信钱包余额进行保全,保全期限为一年,即自2021年8月18日至2022年8月17日。 案件申请费3289.73元,由申请人普安县小关岭仁盛建筑器材租赁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