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811民初259号
申请人:衡水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大街。
法定代表人:霍庆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国、张春玲,均系辽宁卓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日照市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
法定代表人:苏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衡水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市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水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日照市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80000元银行存款或到期债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衡水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日照市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80000元银行存款或到期债权,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或作其它任何处分。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 萍
审判员 王钰中
审判员 王洪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舒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