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衡水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财保1号

申请人:衡水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大街20号/1、2、3。

法定代表人:霍庆杰,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601160114K。

被申请人:衡水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中心街商贸中心D、E座023号。

法定代表人:杜翠玲,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750255387X。

申请人衡水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衡水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水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衡水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衡水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2021年3月10日,衡水仲裁委员会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书。申请人衡水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衡水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衡水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保全措施到期后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扣押或冻结,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否则逾期将自动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付凤盼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丽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