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3民初78号
原告:衡水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607598039XM,住所地:衡水市武强县武强镇体育街。
法定代表人:高学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佳佳,桃城区正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衡水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601160114K,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大街20号1、2、3幢。
法定代表人:霍庆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雪梅,河北凌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润祥,河北凌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衡水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原告衡水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衡水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衡水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744元,减半收取15372元,由衡水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 洁
人民陪审员 孙小静
人民陪审员 张 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祁红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