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0民终4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建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昌市建安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许昌瑞贝卡供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许昌市瑞贝卡大道669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瑞贝卡供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18)豫1003民初4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19年2月12日,按照上诉人***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邮寄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该邮件本人已签收。经查实,上诉人****没有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也没有说明不能到庭的正当理由,又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上诉费。2019年2月15日***又向本院提供《回复说明》称,因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再上诉,且未交纳上诉费,等于自动撤诉了。综上,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依法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杰
审判员张靖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