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瑞贝卡供水工程有限公司

***与许昌瑞贝卡供水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003民初3558号
原告***,男,汉族,1954年3月3日生,住许昌县。
委托代理人***,许昌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昌瑞贝卡供水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许昌市瑞贝卡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53岁,住许昌县。
原告****被告许昌瑞贝卡供水工程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许昌瑞贝卡供水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