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康县奇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保康县奇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唐道毅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626民初1205号
原告:保康县奇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奇苑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住所:保康县(影剧院左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6673676048E。
法定代表人:***,系县奇苑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保康县。
被告:***,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县奇苑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与被告***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县奇苑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县奇苑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县奇苑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