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鄂宜城执字第00066号
申请执行人宜城市鸿景海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鸿景公司)。住所地,宜城市步行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宜城市裕嘉国际商务有限公司(下称裕嘉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3)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鸿景公司与被执行人裕嘉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裕嘉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鸿景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裕嘉公司履行部分义务后,剩余义务拒不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裕嘉公司系***独资公司,注册资金为100万元,且该公司在正常经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丈夫**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信息并有存款,其完全具有一定偿还能力,根据申请执行人鸿景公司的申请及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城市裕嘉国际商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丈夫**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85000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宜城市裕嘉国际商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丈夫**享有的债权收入28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宜城市裕嘉国际商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丈夫**所有的等价值285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程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