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鸿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承德市浩天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鸿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825执499号
申请执行人承德市浩天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
法定代表人付建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承德鸿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承德市浩天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鸿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2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承德市浩天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承德鸿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给付18.152527万元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21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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