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鸿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金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承德鸿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802民初1225号
原告:承德金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鸿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隆化县。
法定代表人:孙井元,职务:董事长。
原告承德金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鸿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机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原告承德金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金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耿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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