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鸿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5民初2110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淑华,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1211836422。

被告:***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隆化镇兴洲路利民小区1号楼3单元206室。

法定代表人:孙井元,经理。

原告***与被告***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 贵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静楠

书 记 员  王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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