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5民初2110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淑华,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1211836422。
被告:***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隆化镇兴洲路利民小区1号楼3单元206室。
法定代表人:孙井元,经理。
原告***与被告***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 贵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静楠
书 记 员 王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