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02民初2231号
原告:***,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兴洲路利民小区1号楼3单元206室。
法定代表人:孙井元,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96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仕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左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