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鸿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02民初2231号

原告:***,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兴洲路利民小区1号楼3单元206室。

法定代表人:孙井元,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96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仕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左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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