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旭通电梯有限公司

***与南京市栖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苏8602行初403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8日生,户籍地在河南省宝丰县。
委托代理人吕炎,江苏博事达(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博事达(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栖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和燕路417号。
法定代表人***,南京市栖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第三人南京旭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和燕路408号晓庄国际广场1幢1501室。
法定代表人**,南京旭通电梯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正不服被告南京市栖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南京旭通电梯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因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正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瑾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