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旭通电梯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南京旭通电梯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3民初1057号 原告:***,男,196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轩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被告:南京旭通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674932074U,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龙潭街道平港路1号办公楼8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835616882B,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文靖西路108号。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南京旭通电梯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