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旭通电梯有限公司

147南京旭通电梯有限公司与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05民初147号 原告:南京旭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和燕路****1203房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 原告南京旭通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通公司)诉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旭通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旭通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旭通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旭通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