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航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海航建设有限公司、杭州民泰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1民辖终2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海航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铁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民泰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柏良。
上诉人浙江海航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民泰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102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实际合同履行地在东阳,被告所在地也在东阳,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民泰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时在合同中就争议解决约定:“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出现诉讼纠纷的,由供方所在地法院解决。”现供方民泰公司因上述合同纠纷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故原审法院作为双方约定的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据。综上,海航公司的上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洪悦琴
代理审判员  赵 魁
代理审判员  张 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沈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