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航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海航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终结(2017)浙0783执158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杭州市开元路19-1、19-2号。
负责人:史杰文
被执行人浙江海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虎鹿镇新周村。
法定代表人:楼初妙。
被执行人蒋铁丹,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现住东阳市。
被执行人楼初妙,女,198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现住东阳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海航建设有限公司、蒋铁丹、楼初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3民初1161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浙江海航建设有限公司、蒋铁丹、楼初丹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886474.36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
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消费令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将被执行人浙江海航建设有限公司、蒋铁丹、楼初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蒋铁丹、楼初丹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海航建设有限公司、蒋铁丹、楼初丹名下有房产,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因目前市场行情较为低迷,申请人申请暂缓处置该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蒋铁丹、楼初丹名下有车辆。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海航建设有限公司、蒋铁丹、楼初丹有银行账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较少,暂不予扣划。经依法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综上,本案尚未执行到位债权8886474.36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浙江海航建设有限公司、蒋铁丹、楼初丹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浙0783执158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永平
审判员  厉 磊
审判员  何金阳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金飞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