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圣龙钢结构有限公司

寿光市德财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利丰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执612号

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德财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商务小区5号楼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C6CB687。

法定代表人:王广杰,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亮,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利丰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稻田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74164172G。

法定代表人:孟凡宝,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维多利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稻田镇潍高路收费站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40966740L。

法定代表人:杨淑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圣龙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稻田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286126919。

法定代表人:刘德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寿农现代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文庙东街东环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51751657W。

法定代表人:李乃家,董事长。

被执行人:琼海绿田园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博鳌镇金海岸大道8号金海岸酒店公寓6号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2075738448P

法定代表人:孟凡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文强,男性,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执行人:魏保国,男性,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执行人:***,男性,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德财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原寿光市德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利丰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维多利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圣龙钢结构有限公司、山东寿农现代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琼海绿田园农业有限公司、李文强、魏保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7民初5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利丰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寿光市德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000000元及利息25241804.09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山东维多利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文强、魏保国、***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中的借款本金40000000元及利息7844600元(暂计算至2018年8月20日,之后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利丰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山东寿农现代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琼海绿田园农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中的借款本金30000000元及利息5908800元(暂计算至2018年8月20日,之后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利丰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山东圣龙钢结构有限公司、山东维多利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琼海绿田园农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中的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3851400元(暂计算至2018年8月20日,之后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利丰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山东维多利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琼海绿田园农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中的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3805600元(暂计算至2018年8月20日,之后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利丰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琼海绿田园农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中的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3831300元(暂计算至2018年8月20日,之后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利丰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寿光市德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800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823009元,均由被告利丰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维多利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圣龙钢结构有限公司、山东寿农现代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琼海绿田园农业有限公司、李文强、魏保国、***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德财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执行。

2020年11月2日,本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2020年11月14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信息、理财产品、证券、工商投资、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利丰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22120.49元;被执行人山东圣龙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有证号为寿国用(2009)第0029号、(2007)第0356号土地使用权2宗;被执行人李文强名下有牌号为鲁B×××××、鲁G×××××、鲁V×××××号车辆3台;被执行人魏保国名下有银行存款11354.51元,有牌号为鲁V×××××号车辆1台;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鲁V×××××号车辆1台。山东维多利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寿农现代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琼海绿田园农业有限公司、李文强名下无财产登记信息。

2020年11月12日,本院委托寿光市人民法院、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通过寿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海南省琼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山东维多利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证号为寿国用(2012)第00423号、00422号、00403号、(2005)第06189号土地使用权4宗,有证号为2010084395、2015230397、2015234855房产所有权3套;被执行人利丰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证号为寿国用(2013)第00178号、(2014)第00089号、(2016)第00183号土地使用权3宗,有证号为2014202524、2014202526、2016252688、2016252686、2016252693号房产所有权5套。被执行人***名下有寿房权证羊口私字第××号房产1套;被执行人魏保国名下有寿国用(2002)第0627、0628号、(2008)第0141号土地使用权3宗,有证号为寿房权证稻田字第××号、20××29、20××32号、寿房权证稻田私字第××、1××、1××、3××号、寿房权证羊口私字第××、2××5号房产9套。被执行人山东圣龙钢结构有限公司、琼海绿田园农业有限公司、李文强、***名下无财产信息。上述查明财产均已经被其他案件在先查封。

2020年12月14日,本院委托寿光市人民法院通过寿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魏保国上述查明财产进行了轮候查封。

2021年2月25日,本院通过潍坊市潍城区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李文强名下鲁V×××××号车辆信息不存在。同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李文强名下鲁G×××××、被执行人魏保国名下鲁V×××××号、被执行人***名下鲁V×××××号车辆3台。委托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李文强名下鲁B×××××号车辆,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于3月5日完成查封。上述查封车辆均未实际控制。

2021年3月2日,本院委托寿光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3月3日,本院扣划上述查明的银行存款,对被执行人魏保国名下银行存款扣划失败,对被执行人利丰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扣划后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同日,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东维多利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利丰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上述查明财产。

2021年3月18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信息、理财产品、证券、工商投资、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限制其高消费活动。以上情况已反馈给申请执行人。

2021年3月18日,本院现场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查明的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已经扣划并发放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有理财产品、证券、工商投资、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线下查控、现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已被其他法院在先查封,本案轮候查封不能处置;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未实际控制;经现场约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依法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鲁07民初560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怀国

审判员  孙光利

审判员  崔德志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晓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