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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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783执恢438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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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山东富意美南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稻**长江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UJC6Y2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圣龙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28612691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金利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稻**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564061132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执行人:***,女,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申请执行人山东富意美南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圣龙钢结构有限公司、山东金利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作出的(2017)鲁0783民初173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人员下落进行了核查。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廉政监督卡,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
二、2021年3月15日、2022年2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第三方支付平台、工商登记、人民银行、股票等,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2年2月1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依法到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五、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拍卖被执行人山东金利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寿光市稻**长江路北,利丰路西的房产(所有权证号:寿房权证稻田字第2××7、2××9、2××5、2××3号)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寿国用(2014)第0×**)及地面附着物,并且成交。
综上所述,经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结果表示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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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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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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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