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冀0825执19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和信广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市冯营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王万贵、寇晓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冀0825民初6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3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2021年3月6日、2021年4月7日,2021年5月10日,本院分别进行了三次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息红利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和股息红利;
三、2021年3月10日,对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分别进行查询,其中查询到被执行人寇晓明在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高新区房屋一套。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依法将上述财产予以查封;
四、2021年4月3日,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未查到被执行人下落;
五、2021年3月31日,本院依法限制了被执行人的高消费;
六、2021年6月29日,本院执行人员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暂时对被执行人寇晓明名下住房公积金及房产不予处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依法穷尽执行措施,将被执行人寇晓明在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高新区有房屋一套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暂时对被执行人寇晓明名下住房公积金及房产不予处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825民初6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满
审判员静乃动
审判员高舒博
书记员李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