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冯营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隆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德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冀0825执4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隆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承德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冀0825行审1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4日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3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2021年3月24日、2021年5月31日、2021年6月22日、2021年6月28日,本院分别进行了四次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税务、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1年4月25日,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承德市高新区房屋; 四、2021年6月4日,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五、2021年6月21日,本员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该公司工商登记场所长期无人值守; 六、2021年5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七、2021年7月30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明确表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冀0825行审1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满 审判员 静乃动 审判员 高舒博
书记员 付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