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冀0825执4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隆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承德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冀0825行审1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4日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3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2021年3月24日、2021年5月31日、2021年6月22日、2021年6月28日,本院分别进行了四次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税务、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1年4月25日,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承德市高新区房屋;
四、2021年6月4日,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五、2021年6月21日,本员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该公司工商登记场所长期无人值守;
六、2021年5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七、2021年7月30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明确表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冀0825行审1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满
审判员 静乃动
审判员 高舒博
书记员 付 凯